上海敬润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敬润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2352号
申请人:**,男,199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畅、刘为友,江苏圣典(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敬润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31052237E,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陆家镇前裕公路199号7幢206室(上海裕安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春燕。
被申请人:淮安中茵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673016904T,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尚金荣。
**与上海敬润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中茵置业有限公司、张月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敬润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中茵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敬润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中茵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
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左康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玲
书 记 员 呼芮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