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2352号
申请人:**,男,199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畅、刘为友,江苏圣典(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敬润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31052237E,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陆家镇前裕公路199号7幢206室(上海裕安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春燕。
被申请人:淮安中茵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673016904T,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尚金荣。
**与上海敬润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中茵置业有限公司、张月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敬润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中茵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敬润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中茵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
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左康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玲
书 记 员 呼芮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