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2352之一号
原告:**,男,199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畅、刘为友,江苏圣典(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敬润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31052237E,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陆家镇前裕公路199号7幢206室(上海裕安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春燕。
被告:淮安中茵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673016904T,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尚金荣。
被告:张月泉,男,1964年6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敬润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中茵置业有限公司、张月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723元,减半收取2862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488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左康红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玲
书 记 员 郑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