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敬润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敬润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2352之一号
原告:**,男,199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畅、刘为友,江苏圣典(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敬润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31052237E,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陆家镇前裕公路199号7幢206室(上海裕安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春燕。
被告:淮安中茵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673016904T,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尚金荣。
被告:张月泉,男,1964年6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敬润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中茵置业有限公司、张月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723元,减半收取2862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488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左康红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玲
书 记 员 郑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