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2352之二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9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畅、刘为友,江苏圣典(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敬润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31052237E,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陆家镇前裕公路199号7幢206室(上海裕安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春燕。
被申请人:淮安中茵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673016904T,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尚金荣。
**与上海敬润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中茵置业有限公司、张月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2022)苏0891民初2352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上海敬润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中茵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淮**于2022年8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解封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敬润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中茵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左康红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玲
书 记 员 郑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