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敬润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敬润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2063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惠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李炳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聪慧,上海钧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上海钧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1362号1幢1层D区168室。
法定代表人:段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翔,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若飞,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敬润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前裕公路199号7幢206室(上海裕安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春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上海信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刚,上海信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敬润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作出(2021)沪0118民初20631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463,386.63元的财产。上海敬润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3月10日申请撤诉,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3,463,386.63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金 艳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赵晓霞
书 记 员  蒋晗迪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