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961号
原告:上海敬润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前裕公路199号7幢206室(上海裕安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春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益涛,男,上海敬润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婷婷,女,上海敬润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惠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李炳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梦雨,上海钧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聪慧,上海钧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1362号1幢1层D区168室。
法定代表人:段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维争,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翔,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敬润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敬润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敬润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敬润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敬润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季秋玲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汤 稹
书 记 员 陆向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