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643号
原告:上海敬润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前裕公路199号7幢206室(上海裕安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春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益涛,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利,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惠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李炳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梦雨,上海钧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聪慧,上海钧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1362号1幢1层D区168室。
法定代表人:段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翔,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维争,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敬润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敬润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15.80元,减半收取计5,657.90元,由原告上海敬润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畑畑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俞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