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20631号之一
原告:上海敬润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前裕公路199号7幢206室(上海裕安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春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上海信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刚,上海信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惠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李炳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聪慧,上海钧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上海钧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1362号1幢1层D区168室。
法定代表人:段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翔,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若飞,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敬润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原告上海敬润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行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敬润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上海敬润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金 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赵晓霞
书 记 员 蒋晗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