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敬润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193无锡市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敬润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06民初4193号
原告无锡市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丰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964745-5,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石塘湾天授村。
法定代表人俞一铭,万丰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殷元政(受万丰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啸(受万丰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敬润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敬润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31052237E,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陈家镇前裕公路199号7幢206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丰公司诉被告敬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丰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丰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万丰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