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208财保26号
申请人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唐山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唐山中材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唐山市交通银行丰润支行对公账户13×××46内存款1610845.5元。申请人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已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提供担保。2021年3月10日,唐山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唐山中材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唐山市交通银行丰润支行对公账户13×××46内存款1610845.5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宿建东
书记员 罗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