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材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208财保26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2021)冀0208财保2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唐山中材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唐山市交通银行丰润支行对公账户13×××46内存款1610845.5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唐山中材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唐山市交通银行丰润支行对公账户13×××46内存款1610845.5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宿建东
书记员  罗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