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新2301执异113号
本院在执行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印象西域国际文化旅游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新疆西域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听证及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称,其按照法院作出的(2017)新2301民初3303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仅履行了19,868.44元的给付义务,剩余2,336,008.56元一直未按期履行。经申请执行人查证,被执行人的注册资本为1,051,000,000元,实缴799,000,000元。第三人新疆西域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出资人认缴出资额为1,000,000,000元,实缴760,000,000元;第三人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作为出资人认缴出资额为51,000,000元,实缴出资39,000,000元。两股东出资均不到位,故申请追加两第三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要求第三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尚欠标的额2,336,008.56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新疆印象西域国际文化旅游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不同意申请执行人的追加申请,认为两第三人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均出资到位,要求驳回申请执行人的追加申请。
第三人新疆西域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均不认可申请执行人的追加申请,认为第三人均足额缴纳了出资,并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和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的被执行人名下在房屋产权登记机关登记有足以清偿本案债务的房产,并不具备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条件。另第三人新疆西域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作为股东对被执行人公司认缴的出资额已全部到位,不存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的情形。故申请执行人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新疆西域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印象西域国际文化旅游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新2301民初3303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新疆印象西域国际文化旅游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68,000元;二、被告新疆印象西域国际文化旅游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70,000元;三、被告新疆印象西域国际文化旅游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本案受理费14,696元,由原告负担1,819元,被告负担12,877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又自愿撤回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2017)新23民终1446号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新疆印象西域国际文化旅游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申请执行人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新疆印象西域国际文化旅游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6日予以立案。
本院另查明,位于昌吉市××区的59套商业用房均在昌吉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在被执行人新疆印象西域国际文化旅游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该59套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亦未被查封。2017年3月26日,新疆华盛资产评估与不动产估价有限公司作出的华盛评报字【2017】0020号评估报告,载明上述房产的评估价值为1,822,860,700元。
本院又查明,被执行人新疆印象西域国际文化旅游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于2012年7月12日,原股东分别为昌吉回族自治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新疆西域广茂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新疆印象西域国际文化旅游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9日修正公司章程,约定:将股东新疆西域广茂投资有限公司持股修正变更为由新疆西域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700,000,000元,占注册资金的70%,首期实缴货币资金300,000,000元,出资时间2012年7月10日前,剩余400,000,000元于2014年7月10日前到位;股东昌吉回族自治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认缴出资额为300,000,000元,占注册资金的30%,首期实缴货币资金60,000,000元,出资时间2012年7月10日前,剩余240,000,000元于2014年7月10日前到位。2014年12月17日,被执行人新疆印象西域国际文化旅游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东“昌吉回族自治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持有7.9%的股权(即60,000,000元)全部转让给股东“新疆西域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西域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受让。2017年2月25日,被执行人新疆印象西域国际文化旅游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000,000,000元变更为1,051,000,000元;新增股东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股东新疆西域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货币出资1,000,000,000元,占比95.15%(其中:2012年7月10日认缴出资360,000,000元,2012年9月29日认缴出资140,000,000元,2013年3月20日认缴出资150,000,000元,2013年4月4日认缴出资50,000,000元,2013年5月14日认缴出资60,000,000元,2017年12月31日认缴出资240,000,000元);股东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以货币方式出资51,000,000元人民币,占比4.85%,(其中:2015年12月28日认缴出资39,000,000元,2016年2月29日认缴出资12,000,000元)。2015年12月28日,第三人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向被执行人新疆印象西域国际文化旅游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通过网银转入投资款39,000,000元。2016年2月29日,第三人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向被执行人新疆印象西域国际文化旅游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通过网银转入投资款1,200,000,000元。2019年8月5日,被执行人新疆印象西域国际文化旅游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同意将持有的新疆印象西域国际文化旅游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4.85%股权中1.14%的股权(出资人民币12,000,000元)依法转让给新疆西域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新疆西域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受让;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实缴出资39,000,000元,占注册资金3.71%,已于2015年12月28日到账;新疆印象西域国际文化旅游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出资1,012,000,000元,占注册资本96.29%(其中:360,000,000元出资时间为2012年7月10日,140,000,000元出资时间为2012年9月29日,150,000,000元出资时间为2013年3月20日,50,000,000元出资时间为2013年4月4日,60,000,000元出资时间为2013年5月14日,240,000,000元出资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12,000,000元出资时间为2016年2月29日)。2020年8月26日,第三人新疆西域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新疆西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新疆西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将对债务人新疆印象西域国际文化旅游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608,280,005.01元债权中240,000,000元债权转让给新疆西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8月26日,被执行人新疆印象西域国际文化旅游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决议并同意新疆印象西域国际文化旅游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欠新疆西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608,280,005.01元债权中的240,000,000元转让给新疆西域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0年8月28日,被执行人新疆印象西域国际文化旅游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一致通过股东会决议:一、股东同意新疆西域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受让新疆西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40,000,000元债权作为股东出资;并委托新疆西域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相关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二、股东新疆西域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缴出资1,012,000,000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96.29%;股东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实缴出资39,000,000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3.71%;三、股东同意就上述决议事项修正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并通过章程修正案。另新疆正祥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受昌吉回族自治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被执行人新疆印象西域国际文化旅游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于2014年8月6日作出新正会审字【2014】260号《印象西域国际文化旅游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截至2014年7月31日清产核资报告》载明:新疆印象西域国际文化旅游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000,000元,实收资本760,000,000元人民币(其中:新疆西域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出资700,000,000元,占实收资本的92.1%;昌吉回族自治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实际出资60,000,000元,占实收资本的7.9%)。新疆源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受被执行人新疆印象西域国际文化旅游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于2020年10月5日作出新源丰会验字【2020】第013号验资报告载明:截至2020年8月31日,新疆印象西域国际文化旅游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51,000,000元;实收资本为811,000,000元,债权转股权出资240,000,000元;累计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051,000,000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100%。
驳回申请执行人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追加申请。
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吴莉莉
审判员 王学宝
审判员 徐新军
书记员 杨琛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