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太平洋造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海事海商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海事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闽72执2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太平洋造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事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72民初8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苏太平洋造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且浙江造船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债权6833910.09元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江苏太平洋造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833910.0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受理后,已向被执行人江苏太平洋造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情况,且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到相关行政部门查询及委托当地法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等方式多次查询其财产状况。
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江苏太平洋造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状况如下:其开立的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冻结,余额远不足以支付欠款,其名下无登记不动产、车辆、船舶、渔船、证券、网络资金等。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并予以公示。 基于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洪志峰 审判员  郑秉物 审判员  王端端
书记员  游晓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