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东进典当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民初4879号
原告: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30346B,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1699号建发国际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郑永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天,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琦,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东进典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551205547F,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京都花园5幢106号。
法定代表人:张崇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寅,江苏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春梅,女,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婧,江苏海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东进典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王春梅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朵花
人民陪审员  沙 洁
人民陪审员  周忠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邓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