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厦民初字第449号
原告: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52号海滨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来德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乐街177-183号永德商业中心JFZ045号907室(Rm907,JFZ045,WingTuckCommercialCentre,177-183WingLokStreet,HongKong)。
原告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来德鑫实业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参加审理的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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