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民初1751号
原告:淄博海诚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王村镇兴华路320号。
法定代表人:郭东雷,经理。
被告:金山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翁垟街道万翁中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王浩瀚,董事长。
原告淄博海诚风机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山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淄博海诚风机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淄博海诚风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永建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