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祥鹭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祥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3民初2999号
原告:周先友,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福建祥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后坑西潘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8256843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周先友诉被告福建祥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先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后收取525元,由原告周先友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