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民辖终7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祥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后坑西潘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8256843W。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上诉人福建祥鹭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9)皖0123民初52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福建祥鹭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原审法院关于“本院认为,从原告的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来看,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的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不曾存在任何的口头合同关系亦或书面合同,从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来看,亦无法举证有合同存在,因此没有合同关系就不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应当适用合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权归属,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来确定管辖是错误的。因此,本案不属于肥西县人民法院管辖。二、本案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二被告住所地均在厦门市湖里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应由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案由应当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来确定。本案中,原审原告***以福建祥鹭建设有限公司、***向其采购苗木未按约支付苗木款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付清苗木款50000元。***向原审法院提交了署名“***”出具的《欠条》等证据。原审法院依据***的诉请、诉状所述事实及提交的现有证据,将本案案由确定为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萍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