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3民初4368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福建祥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后坑西潘社308号1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8256843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福建祥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后,***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