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0211执1221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恒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镇浅塘村染铺组。
法定代表人谭志雄,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温州市蝉街商厦****。
法定代表人张世乾。
株洲恒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浙江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211民初13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株洲恒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211民初131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晋强
审 判 员 袁华成
代理审判员 陶 广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付 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