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211执525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蒋湘晖,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单永平,系株洲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执法监察科科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被执行人:浙江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地浙江省温州市婵街商厦F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张世乾。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浙江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行政管理一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2019)湘0211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执行。
2020年4月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浙江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浙江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股票、车辆、互联网金融等情况财产情况,于2020年4月17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浙江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积金缴存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浙江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不动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同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5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885659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885659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且适宜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晋强
审判员 张轶强
审判员 刘 昀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立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