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浙江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中瑞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0203执1030号之一
申请人执行人***,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湖南省醴陵市。
被执行人浙江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理人张世乾,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中瑞房地产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法定代表人郑松献,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本院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浙江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中瑞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君
审判员 王放鸣
审判员 曾 盛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谭文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