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0203执9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

被执行人浙江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理人张世乾,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当事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香兰

审判员  刘 寿

审判员  胡 艳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鹤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