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0203执9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
被执行人浙江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理人张世乾,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当事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香兰
审判员 刘 寿
审判员 胡 艳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鹤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