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进与湖南中瑞房地产有限公司、浙江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2民初108号
原告***,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曾蓓蕾,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中瑞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芦淞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蝉街商厦F栋302室。
法定代表人:张也乾,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因与被告湖南中瑞房地产有限公司、浙江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讼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进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进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进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69468元,减半收取134734元,由原告**进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