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浙江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行政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湘0211行审1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系株洲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执法监察科科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委托代理人***,湖南御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浙江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株人社监处字[2018]1号《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理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施工的株洲中瑞曼哈顿二期项目,项目负责人**进,工程完工后,***等70名民工投诉被拖欠工资1231785元。申请执行人依法立案调查,在2016年2月3日组织协调,在协调会上,项目负责人**进授权**参加协调会议,通过协调,在2016年2月4日支付了20万元民工工资,后剩余款至今未予支付。之后多次组织开发商、施工单位、班组等当事人协调,都没有达成支付意见,在2017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及项目负责人**进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株人社监令[2017]54号),责令被执行人及项目负责人**进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被执行人及项目负责人**进逾期拒不执行。2017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及项目负责人**进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株人社监告字[2017]12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理,被执行人未陈述申辩,也未进行整改,同时,申请执行人依法核实被执行人拖欠***等59人工资885659元(洪亮班组7人工资77712元另案处理)。以上事实有***、**、江开明、***、***、***、汤**、***、占小明、***、谢炳炎等11个班组投诉书、结算单、民工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的各班组结算情况等证据予以证实。综上,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株人社监处字[2018]1号《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行政处理决定书》,限被执行人自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支付***等59人工资共计885659元。期满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株人社监处字[2018]1号《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是合法的行政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执行人浙江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株人社监处字[2018]1号《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行政处理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浙江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自觉履行株人社监处字[2018]1号《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行政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支付***等59人工资共计885659元的行政处理。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沈成元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罗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