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203民初1666号
申请人***,男,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系浙江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湖南省邵阳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系**进妻子),女,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申请人**建诉被申请人浙江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建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了担保,要求将被申请人浙江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价值人民币2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浙江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价值人民币2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
二、将申请人***名下别克汽车(车牌:湘B5KJ**)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