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奥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稿纸
签发: 核稿:
月 日 月 日
文别:调解书 拟稿:
月 日
案号:(2009)杭余商初字第4290号 共印10份
标题: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原告:福建奥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201号宏业大厦1003室。
法定代表人:戴晓,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应宏伟,浙江乐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金叶无障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余杭区塘栖镇工业开发区(酒店埭村)。
法定代表人:严根叶,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晓俊,系杭州金叶无障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于2009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福建奥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金叶无障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伟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09年2月26日签订了《MINI电梯购买合同》,约定由原告向原告购买S-MINI电梯一台,价格为99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货款,被告交付了电梯。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电梯存在质量问题,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货款99000元,并赔偿损失(截止2009年9月16日为2333.20元,以后另计至款清之日)。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杭州金叶无障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福建奥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货款40000元,于2010年4月底之前付清。
二、若被告杭州金叶无障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则其自愿承担违约金20000元,于逾期次日支付。
三、原告福建奥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请求。
四、原告福建奥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退回被告杭州金叶无障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MINI电梯一台(其中变频器一台、液压站二台、铝合金导轨四根及不锈钢门二扇能使用)。
本案诉讼费2327元,减半收取1163.50元,由原告福建奥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81.75元,由被告杭州金叶无障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581.75元,于本调解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丁伟华
二О一О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曹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