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联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联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民初347号
原告:北京中联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3号B座5层。
法定代表人:顾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涛,北京市京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北京市京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湾仔港湾道18号中环广场67楼6706-07室。
法定代表人:李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明,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艳华,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联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环公司)与被告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控水务集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中联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涛、刘杰,被告北控水务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明、宋艳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联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北控水务集团支付设计费3060.06万元;2.以3060.06万元为基数,北控水务集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中联环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的期间是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9日,北控水务集团书面委托中联环公司进行通州区水环境治理北控三片区的村污工程设计。接受委托后,中联环公司按照北控水务集团的要求以宋庄镇、潞城镇、西集镇、张家湾镇农村地区雨污水排除规划的方案为依据,以进村入户收集污水的方式为设计原则,完成了北控三片区范围内116个村庄的方案设计,并取得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通州分局的批复。在批复方案上,中联环公司按照北控水务集团的要求进一步开展上述村庄的初步设计工作。截止到2017年5月政府叫停(拦截污水方式由进村入户截污改为村外截污),中联环公司共投入各类设计人员几十人,历时约6个月,完成了39个村(其中两河片区35个村、城北片区4个村)的初步设计。经中联环公司核算,北控水务集团应支付设计费3060.06万元。中联环公司多次催要,北控水务集团均未给付。
北控水务集团辩称:1.中联环公司提供的设计文件没有达到其宣称的设计深度。2.39个村的初步设计是在合理期限之外,延迟五个月才提交的电子版,延迟了将近一年才提交的书面版。早就没有工作价值。3.中联环公司对于116个村的方案设计也没有达到方案设计需要达到的设计深度。4.中联环公司主张按照勘察设计标准(2002)作为收费标准是不能成立的,国务院已经取消了设计费的政府指导价格,应当按照1283号文作为收费标准。5.北京润恒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恒国金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存在对关键争议焦点未作鉴定评估、鉴定依据不明确等多项明确错误,《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不应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
2016年12月19日,北控水务集团通州水环境项目部委托中联环公司进行村镇雨、污水管网工程的项目设计,双方在《项目委托设计书》上盖章。《项目委托设计书》主要内容如下。工程地点:通州区。一、设计阶段: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二、要求:1.调研三个片区的河道信息,梳理片区内河道的名称、数量和长度。2.调研三个片区内现状雨、污水管网与污水处理站的基本情况(包括处理站规模),结合现状条件规划3个片区内的村镇雨、污水管网,并论证场站规模,同时配合北京市政府完成新建村镇污水处理站选址方案。3.提供3个片区内村镇雨、污水测绘测量要求,确保测绘结果满足设计要求。4.根据建设进度计划,提供满足施工进度的施工图。三、工作内容:1.调研3个片区内现状村镇雨、污水管网及污水处理站的实际情况;2.完成3个片区内村镇雨、污水管网规划和设计工作;3.配合其他设计单位共同完成3个片区内村镇治污工程。四、工程内容:1.设计范围及内容:通州区城北、两河、河西片区,通州新城(155平方公里)以外,村镇雨、污水管网工程设计;区域内河道截污工程设计。2.设计目标:满足防洪标准,保障城市安全;村镇雨、污水全收集全覆盖;合理规划雨、污水搜集管网及厂站位置。3.设计标准:满足国家相关设计规范及标准。4.进度要求:2017年3月31日初完成管网初步设计,并向政府部门汇报;政府确认方案后,于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管网施工图设计;2017年5月15日前完成所有施工图设计并提交。《项目委托设计书》还约定,委托单位提供资料由设计单位自行获取。《项目委托设计书》备注,该委托书是后续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双方对于进村入户截污方式的水处理工作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其后,中联环公司开展了设计工作。中联环公司主张其工作成果包括116个村的方案设计和39个村的初步设计,并提交了设计成果。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委托之初政府要求以进村入户的截污方式进行设计,2017年5月之后,政府将截污方式变为村外截污。中联环公司表示,本案中其主张的是按照进村入户截污方式进行设计的工作成果。
(一)关于116个村的方案设计
中联环公司向本院提交了116个村方案设计的成果。北控水务集团表示中联环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工作成果与其收到的工作成果电子版存在部分差异。经中联环公司申请,本院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通州分局调取了备案的材料。备案的材料中包括三份函件和设计成果。
备案材料中的三份函件为2017年3月10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通州分局作出的《关于通州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两河片区)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函》《关于通州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城北片区第一批)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函》《关于通州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河西片区)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函》。三份函件的主要内容为:原则同意通州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两河片区、城北片区第一批、河西片区)的设计方案;请通州区水务局按照试点项目办理流程,持本函到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施工图审查、消防设计审查和施工登记等后续审批手续,相关审批手续齐备后,请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三份函件中亦分别指出了需进一步完善的内容。
备案的材料中的设计成果包括五本设计方案。其中:河西片区一本、城北片区第一批一本,两河片区三本。北控水务集团主张中联环公司该部分的设计没有达到初步设计应该达到的深度,中联环公司主张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通州分局已经同意的情况下,应认定该部分的设计达到了初步设计应该达到的深度。中联环公司同意以法院调取的备案设计方案作为鉴定材料,且除备案的设计方案外,中联环公司不再主张就116个村的设计还有其他的工作成果。
(二)关于39个村的初步设计
案件审理中,北控水务集团对中联环公司是否及时交付了工作成果及交付的工作成果内容发生了争议。
1.中联环公司向本院提交了39个村的初步设计成果,并提交了其交付工作成果过程的证据。双方对于交付工作成果的内容有争议。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赴北控水务集团进行了现场查看,中联环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北控水务集团的工作人员参与了本次现场查看。现场查看过程中,法官从双方2017年11月21日的往来电子邮件的附件中下载了片区共四个村的工作成果。对于片区共35个村的工作成果,因双方2017年11月21日往来的电子邮件中的附件较大且经过时间较长,相关成果已经无法下载。对于该部分的工作成果,双方均称自己在存储介质中保留了当时收发工作成果的备份。双方当事人留存了对方工作成果的备份,本院留存了双方工作成果的备份后要求双方比对两份备份是否有不一致。中联环公司向本院表示,同意以北控水务集团的备份作为其完成该部分工作成果的鉴定材料。
2.中联环公司提交了ppt打印件一份。中联环公司主张该打印件系北控水务集团向政府部门汇报时使用的ppt。该ppt上写明的时间为2017年5月,该打印件显示36个村的初步设计已经完成了100%。北控水务集团认可该ppt的真实性。
3.前述ppt中显示36个村的初步设计已经完成了100%,而中联环公司主张其完成了39个村的初步设计。中联环公司主张,另外的三个村除完成初步设计外,还已经完成了施工图设计。北控水务集团不认可其除此之外已经完成了3个村的初步设计。庭审中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该3个村的具体指向。
4.庭审中,本院要求北控水务集团提交其催促中联环公司提交工作成果的沟通记录,北控水务集团表示其没有相关证据提交。
(三)鉴定情况
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摇号,本院委托润恒国金公司对116个村的方案设计以及39个村的初步设计的设计费及设计深度进行鉴定。润恒国金公司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结论如下:1.中联环公司已完成的116个村子的方案设计文件与《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以下简称《深度规定》)相比,符合方案设计深度要求。中联环公司已完成的39个村子的初步设计与《深度规定》相比,达标百分比为83.3%。2.中联环公司已完成的39个村子的初步设计的设计费为865.25万元。中联环公司已完成的77个村子的方案设计的设计费为1304.91万元。
中联环公司对该征求意见稿出具如下反馈意见:1.征求意见稿认为工程复杂难度系数依据城市给排水管线、一般地下管线确定为Ⅱ级,工程复杂调整系数为1.0。中联环公司认为,该工程应依据大型复杂给排水管网,市政管网确定为Ⅲ级,工程浮渣调整系数为1.15。因此,已完成的39个村设计文件的整体基本费用为2986.31万元。2.征求意见稿认为初步设计文件工作量为整体设计阶段的40%,中联环公司认为应为50%。因此39个村的初步设计费金额应为1243.798万元。77个村方案设计的设计费鉴定金额为1304.91万元。
北控水务集团收到该征求意见稿后,提出异议并要求更换鉴定机构。主要有以下意见:1.润恒国金公司鉴定程序严重违法。(1)征求意见稿出现“河西片区”初步设计的专家评审意见,并且五位专家均签字确认。事实上,本案从未出现“河西片区”的初步设计,中联环公司也没有主张、法院也从未委托鉴定“河西片区”的初步设计费。三个片区的达标率均为83.3%,匪夷所思。(2)设计深度鉴定方面,润恒国金公司没有说明鉴定方法的法律依据、将规划部门的审查函件作为鉴定方式之一,依据不足。(3)4.3.3中的专家并不具有鉴定人资质。不应参与鉴定。2.征求意见稿错误众多。(1)征求意见稿认为116个村的设计文件与《深度规定》相比,符合方案设计的深度要求。但是,《深度规定》并不涉及方案设计,润恒国金公司的前述结论没有依据。(2)征求意见稿认定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均为1.0,该认定不符合客观情况。(3)征求意见稿中认定39个村的设计概算与偏差22.5%,没有给出任何依据。(4)征求意见稿将77个村的方案设计基本等同于“单独编制工程设计方案”并进行计费,对于该取费方式,润恒国金公司没有进行任何说明。(5)依据北控水务集团计算方法算出来的116个村的设计费用为111.84万元。润恒国金公司在征求意见稿“其他说明”部分记载,有误导法庭之嫌。(6)征求意见稿附件四专家打分表中的“初设深度中专家判断依据”无法律依据。3.征求意见稿的鉴定结论缺乏依据和监督,北控水务集团不认可。(1)征求意见稿始终未明确是按照咨询项目收费还是按照设计项目收费。(2)达标百分比83.3%即意味着设计质量不合格,不应支付任何费用。
润恒国金公司对中联环公司对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作出如下回复:1.关于“调整系数”的疑问。中联环公司39个村设计成果文件内容主要为排水工程,与一般管线及简单构筑物接近,因此鉴定意见为:工程复杂调整系数依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文中工程复杂程度系7.3-3中“城市给排水管线,一般地下管线”对应复杂等级Ⅱ级,复杂调整系数为1。2.关于“39个村初步设计文件工作量与整体设计阶段比例”的疑问。由于上述工程复杂等级鉴定为Ⅱ级,因此39个村初步设计工程量占比系数依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文建筑市政工程各阶段工作量比例表7.2-1为40%。
润恒国金公司对北控水务集团对征求意见稿的异议作出如下回复:1.初步设计成果文件达标率均为83.3%的原因主要是本项目不同片区的委托内容及要求、编制大纲、图纸项目、编制深度完全相同。2.鉴定方法的法律依据为《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规通函【2017】75、79、82号审查意见函、北控水务集团和中联环公司盖章确认的《项目设计委托书》。3.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通州分局为政府行政机构,其下设的建设工程管理科有如下权限:“按照审批权限,负责本区域内建设工程(中央、在京部队重大工程和机要工程除外)的规划管理,拟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供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等技术服务,拟定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规通函为北控水务集团与中联环公司依据国务院及北京市对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的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上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通州分局所得到的批示,函件批复自身就可以说明中联环公司所做设计符合方案设计深度要求。4.润恒国金公司人员符合鉴定人资格,润恒国金公司鉴定人员认为此次鉴定需要外部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并履行了选择外部专家的程序,且对专家的高级职称证件和专业职业资格证书进行扫描存档,可以确保聘任专家有能力提供专业咨询意见。5.(1)本次鉴定项目归属于民用建筑及其配套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中联环公司的设计文件成果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第2.1条的规定。(2)调整系数系依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文确定。(3)39个村的设计概算与投资估算偏差为22.5%的依据和算法。依据:《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CECA/GC4-2017)【建设工程建议书阶段投资估算允许与实际偏差约30%;设计概算允许与实际偏差5%-10%】。算法:30%-(5%+10%)÷2=22.5%。设计文件达标率为83.3%为对成果文件的设计深度鉴定结果,设计概算与实际偏差值是项目概算的对比统计结果,两个不是同一概念,无可比性,不应混淆。(4)关于方案设计文件计费依据的说明。本项目属于设计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取费依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文中有明确规定,因计价格【2002】10号文中设计方案阶段取费标准,故方案设计阶段取费依据《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文件》(设协字【2019】7号)。(5)有关鉴定意见书第五部分“其他情况”的说明:此部分仅为润恒国金公司对北控水务集团主张进行的陈述,不属于鉴定意见内容,因此将其归入“其他说明”中。(6)有关“初设深度中专家判断依据”的相关回复。初步设计文件具体每一部分所占比重目前并无国家文件支持,与会专家与润恒国金公司技术人员根据以往设计经验,将各部分赋予相应分值,并聘请专家进行评审,作为横向比较参考标准。6.设计深度鉴定依据:方案设计阶段:《建筑工程设计文化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初步设计阶段:《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工程设计收费依据:方案设计阶段:《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文件》(设协字【2019】7号),初步设计阶段:《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文)。成果文件深度达标比是依据《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中排水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对本项目初步设计成果文件中的内容、深度及准确情况作对比,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并给出相应的占比分值。83.3%的达标率在设计质量的合格分之上,北控水务集团主张本项目设计质量不合格并无依据。
2021年6月30日,润恒国金公司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1.申请人已完成的116个村子的方案设计文件与《深度规定》相比,符合方案设计深度要求。申请人已完成的39个村子的初步设计文件与《深度规定》相比,达标百分比为83.3%。2.本鉴定项目的设计费用鉴定金额为2170.16万元。其中39个村初步设计的设计费鉴定金额为216.31万元;116个村方案设计的设计费鉴定金额为1953.85万元。
中联环公司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予以认可,认为应以此作为本案设计费金额的依据。北控水务集团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形式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于评估报告的观点、依据和结论均不认可,认为:1.116个村的成果文件属于项目前期工作,不足以构成工程设计,应据此确定计价依据。2.鉴定公司将争议的待鉴定事项作为鉴定依据,违背基本事实,鉴定结论不具有客观性。116个村的设计成果是否属于方案设计系最重要的争议焦点,需要通过鉴定评估论证。3.鉴定报告对设计深度是否达标、是否符合要求的论证依据不足,缺乏充分、客观的数据分析支持。4.鉴定报告认定的系数明显与事实不符。数据计算缺乏清晰的计算过程。5.鉴定意见书进行计价的文件依据错误。《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不应在本案中适用。6.鉴定意见书格式设计不合理,将北控水务集团重要意见放在最后部分,对北控水务集团不利。7.鉴定报告评估的项目超过了双方的委托事项。庭审中,润恒国金公司鉴定人员侯某、马某出庭作出如下回复:1.本鉴定项目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属于市政公用工程,应依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总则第1.0.2条的说明,本次鉴定项目归属于民用建筑及其配套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以《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第2.1条为依据,对中联环公司的设计文件成果进行对比鉴定为方案设计阶段。2.依据《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各专业设计质量等级的评定采用百分制,其中81-90分为良,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初步设计成果文件达标率均为83.3%,在设计质量的合格分之上。3.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系依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文7.3确定。4.本鉴定项目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属于市政公用工程,但是依据《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无符合设计阶段占比标准规定,因此系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5.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通州分局出具的审查意见函本身可以说明中联环公司所做设计符合方案设计内容,包含污水处理站设计内容。鉴定报告中39个村的方案成果计费基数为城北片区、两河片区,不包括河西片区。
庭审中,北控水务集团申请证人刘某出庭,证明2017年6月1日北控水务集团工作人员刘某曾将一份村镇村外截污方案电子邮件发送给中联环公司,让中联环公司对设计内容进行补充,故截止至2017年6月1日中联环公司没有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北控水务集团及北控水务集团制作的向政府汇报的ppt不代表北控水务集团认可中联环公司的工作内容。中联环公司对上述证人证言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另查,本院收到中联环公司本案起诉状的时间为2019年7月2日。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本案中,北控水务集团注册地在百慕大,系外国企业,故本案为涉外民事案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规定,该编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他规定。本案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故审理本案的程序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本案合同签订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处理本案争议的准据法。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本案系涉外民事案件,中联环公司的诉讼请求为北控水务集团向其支付设计费3060.06万元及利息,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符合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故亦符合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北控水务集团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故本院具有管辖权。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联环公司与北控水务集团签订的《项目委托设计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项目委托设计书》签订后,中联环公司进行了相关设计工作,北控水务集团应向中联环公司支付设计费。
关于设计费的数额。根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116个村方案设计的设计费为1953.85万元,设计深度为100%。因中联环公司已于2017年3月将116个村的方案设计成果提交给北控水务集团,且该116个村的方案设计已取得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通州分局出具的审查意见函,表明原则同意通州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两河片区、城北片区第一批、河西片区)的设计方案,故北控水务集团应向中联环公司支付116个村的方案设计费1953.85万元。北控水务集团主张116个村的方案设计属于项目前期工作,不足以构成工程设计,润恒国金公司对此回应称其以《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第2.1条为依据,对中联环公司的设计文件成果进行对比后鉴定为方案设计阶段,本院认为润恒国金公司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北控水务集团的此项主张没有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关于39个村的初步设计费用,《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认定设计费鉴定金额为216.31万元,设计深度达标比为83.3%,考虑到《项目委托设计书》约定中联环公司应于2017年3月31日前提交初步设计成果而中联环公司迟至2017年11月才向北控水务集团提交成果、2017年5月政府部门变更了设计方案和北控水务集团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催促中联环公司提交工作成果的事实,本院认为北控水务集团应向中联环公司支付部分设计费,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北控水务集团虽主张中联环公司提交初步设计成果的时间晚于双方在《项目委托设计书》中约定的提交时间,系其在设计变更后完成的设计成果,已无实际意义,故不应支付初步设计成果的设计费,但鉴于北控水务集团在2017年5月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汇报时的ppt内容显示36个村的初步设计已完成100%,结合双方均认可于2017年5月已知晓设计变更的事实,本院认为中联环公司基于节约成本的考量亦不会在知晓设计变更的情况下继续进行大量设计工作,故本院对北控水务集团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双方虽未约定付款日期,但北控水务集团应在中联环公司向北控水务集团交付设计成果时支付设计费。中联环公司已于2017年向北控水务集团交付设计成果,中联环公司自愿自起诉日起向北控水务集团主张利息,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因双方未明确利息种类,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考虑到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故自2019年7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中联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设计费21052670元,并支付以2105267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及以2105267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北京中联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803元,由北京中联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0782(已交纳),由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402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鉴定费4150136元,由北京中联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65705元(已交纳),由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484431元(已交纳2956032元,余款52839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北京中联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国俊
审 判 员 王爱红
审 判 员 刘佳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付雅卓
书 记 员 刘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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