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联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等与北京中联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民申45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中联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3号B座5层。

法定代表人:顾之东,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自贡市中联环水净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和平乡金子村(市污水处理厂内)。

法定代表人:顾之东,总经理。

被申请人及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涛,北京市京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中联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及原审第三人自贡市中联环水净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1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判处理错误,本案应予再审。请求:1.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1199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主张的独生子女一次性补贴1000元的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及再审费用由中联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未依法向其送达判决书剥夺了申请人的上诉权利。二、原审法院以超出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处理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本案所查明的事实,***在原审中主张其于2018年3月向中联公司法定代表人顾之东主张过独生子女一次性补贴,但依据其在原审庭审中的陈述,对该项主张并无证据向法院提交。经查,***于2017年5月自中联公司退休,2019年6月26日就该项理由向北京市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已经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其主张原审法院处理错误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另查,原审法院依照***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所载地址及联系电话向其邮寄送达判决书,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显示“电话无人接听,家中无人”,原审法院送达程序并无违法之处。故其主张原审法院未依法送达判决书剥夺其上诉权利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予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肖 慧
审  判  员   李 京
审  判  员   曹燕平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潘艺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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