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联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与北京中联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民申45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中联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3号B座5层。

法定代表人:顾之东,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中联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5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判处理错误,本案应予再审。请求:1.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5234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原审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及再审费用由中联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未依法向其送达判决书剥夺了申请人的上诉权利。二、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处理错误。在原审诉讼过程中,中联公司始终否认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且未支付申请人独生子女一次性补贴,亦不承认有任何错误,导致申请人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并患上抑郁症,耗费了申请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故中联公司应当赔偿申请人两年多时间消耗损失和心理、身体、精神伤害方面的损失40 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作为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其提出的申请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本案所查明的事实,***与中联公司之间就未支付独生子女一次性补贴、未签订劳动合同及确认劳动关系等争议,分别以劳动仲裁及司法诉讼等法律途径进行。本案中,***以独生子女费补贴引发的诉讼历时较长为由要求中联公司赔偿其40 000元,但其于原审及申请再审期间未能就此提交有利证据加以证明,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其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另,原审法院依照***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所载地址及联系电话向其邮寄送达判决书,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显示“家中无人,电话无人接听”,原审法院送达程序并无违法之处。故其主张原审法院未依法送达判决书剥夺其上诉权利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予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肖 慧
审  判  员   李 京
审  判  员   曹燕平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潘艺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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