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路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市海路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22362号
原告:长泰县钦泰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林墩民营创业园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749079312H。
法定代表人:林木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梦晓,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市海路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52号之一第十层D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37897641X。
法定代表人:黄木兴。
被告:***,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原告长泰县钦泰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海路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长泰县钦泰石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泰县钦泰石业有限公司以双方拟就案涉纠纷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泰县钦泰石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杨建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廖安妮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