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质工程公司

某某、福建省地质工程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11民初3731号
原告:福州雷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远洋路69号明居苑8#楼09店面。
法定代表人:裘建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福建伟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地质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杨桥西路145号16#楼16层。
法定代表人:陈强。
被告:**,男,196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福州雷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地质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福州雷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州雷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光智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郑伊婧
书 记 员 林锟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