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04民初5605号
原告:***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阳下街道沶头村18l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MA339EU707。
法定代表人:陈世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杰,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舒铭,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地质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杨桥西路145号16#楼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40l18L。
法定代表人:陈强,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住所地福州市五四北路2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00048808354XY。
负责人:林文芳。
原告***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地质工程公司、福建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收到原告***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79元,减半收取计7039.5元,由原告***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清云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林润泽
书 记 员 汤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