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82财保1号之一
申请人:福建台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海丰路260-266后门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5509852462。
法定代表人:田淼,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玉,福建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地质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杨桥西路145号16#楼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40118L。
法定代表人:陈强。
申请人福建台恩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作出(2020)闽0982财保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地质工程公司开户于兴业银行福州湖东支行账号为1180××××2416账户中的存款6500000元。福建省地质工程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其所有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路××号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9××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榕国用(1994)字第J0XX2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根据福建台恩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对福建省地质工程公司银行账户冻结保全并无不当,但综合考虑福建省地质工程公司经营发展、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等问题,并征
求申请人福建台恩实业有限公司的意见,结合福建省地质工程公司提供担保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福建省地质工程公司开户于兴业银行福州湖东支行账号为1180××××2416账户中的存款6500000元的冻结。
二、查封被申请人福建省地质工程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路××号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9××7号、榕国用(1994)字第J0XX2号】,查封期限:2025年5月26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威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惠蓉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一百六十七条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