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沪0114民初966号
原告:上海环城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
2584
弄
2
号裙房二楼。
法定代表人:岳优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亚红,浙江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臻宇,浙江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希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一路
1250
号
2
号楼
703
室。
法定代表人:金心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璐蓉,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艳玲,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环城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希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2016
年
12
月
13
日
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
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环城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
1,291
元,减半收取
645.50
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 健
审 判 员
沙黎淳
人民陪审员
高 贤
书 记 员
徐晨迪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