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希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希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沪0109民初14958号
原告:上海希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益民。
被告:***,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希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希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希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上海希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陆卫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春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