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新东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良朋信息科技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与厦门新东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13民初26551号
原告:上海良朋信息科技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5475号4幢部分5563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于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花,员工。
被告:厦门新东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4696号901单元。
法定代表人:方泽坡,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良朋信息科技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厦门新东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良朋信息科技服务中心(有限合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厦门新东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良朋信息科技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欠款264,000元及违约金26,0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资质认定咨询服务合同书》,被告委托原告申请办理中国XX协会展览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和中国XX协会展览陈列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等级证书,并承诺支付给原告服务费用264,000元。现原告为被告成功办理该证书,但被告收到证书迟迟不肯支付咨询服务费,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提起诉讼。
被告厦门新东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所提交的证据进行了核对。经审理,查证认定以下法律事实:
2019年10月,被告员工方清霞微信联系原告员工张荣花,委托原告为被告申报中国XX协会相关资质。同年12月,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一份《资质认定咨询服务合同书》,约定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组织资质团队为甲方申报“中国XX协会展览工程企业一级资质”和“展览陈列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提供全程咨询服务,并制作资质申报材料和代为递交原件审核;资质获批成功后,甲方支付乙方咨询服务费264,000元,自甲方收到中国XX协会资质证书后三日内,甲方支付乙方该费用;如延迟支付,甲方按照每日壹仟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10日,违约金按照每日贰仟元的标准执行。
审理中,原告提交了中国XX协会网站的页面截图,截图显示,被告于2020年11月取得两项资质证书,编号分别为Q20201268、C20201203,资质等级均为一级。原告称,编号“Q”代表证书类别为展览工程企业证书,“C”代表证书类别为展览陈列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证书。自2020年12月起,原告不断向被告催讨咨询服务费,被告多次承诺付款,但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项。另外,原告已于2021年1月3日和11月3日向被告开具了264,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资质认定咨询服务合同书》依法成立并生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应严格履行各自义务。根据双方约定,被告应于资质获批成功并收到中国XX协会资质证书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咨询服务费。2020年11月,中国XX协会网站已对被告取得两项资质进行了公示,且被告员工也表示认可并多次承诺付款。现被告逾期支付,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264,000元咨询服务费及违约金,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原告自愿调低为26,000元,系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厦门新东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良朋信息科技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咨询服务费264,000元;
二、被告厦门新东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良朋信息科技服务中心(有限合伙)违约金2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25元[原告上海良朋信息科技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已预缴],由被告厦门新东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媛媛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陈 蓉
书 记 员 陈 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二、199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