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新东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惠民初字第1903号何江波诉厦门新东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惠民初字第1903号
原告何江波,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
被告厦门新东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嘉园路82号之三十五B区。
法定代表人方碧南。
本院于2013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何江波与被告厦门新东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与被告庭外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江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江波负担。
审判员黄坚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