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未霞、未建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923执保88号
申请人:未霞,女,1978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
申请人:未建国,男,1974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南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深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福建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五四路260号2楼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MA345R170L。
法定代表人:*天文。
被申请人:***,男,1974年8月18日生,汉族,住九江市九江县。
未霞、未建国诉福建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未霞、未建国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5万元的财产。未霞、未建国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未霞、未建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礼明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龚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