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未霞、未建国等与福建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23民初767-1号
原告:未霞,女。
原告:未建国,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深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系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福建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五四路260号2楼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MA345R170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辉,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
原告未霞、未建国与被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霞、未建国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福建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未霞、未建国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未霞、未建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34元,减半收取计1617元,由原告未霞、未建国自愿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