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覃浩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民辖终6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五四路260号2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覃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晖中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男,1955年3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7民初340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据以下法律规定及审理要素确定本案管辖权:
一、管辖异议类型:□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二、地域管辖:■约定有效□约定无效,适用法定□法定
据此,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