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覃浩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7民初3400号之一
原告无锡覃浩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福建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在对账单中约定本案的管辖法院为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且原告亦在上海市松江区存在办公地点,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福建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福建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福建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何积华
法官助理 沈 韵 书 记 员 沈 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