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英飞同仁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沪0114民初15098号
上列当事人间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1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骆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予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经履行交货义务,被告也已经支付大部分款项,仅剩质保金未付,根据双方约定,质保金的支付时间为货到现场后24个月,现早已经超过质保期,故原告诉请存在事实与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相应法律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福建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英飞同仁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8,250元。 如被告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066元由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磊
书记员 顾梦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