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禧福置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81民初2222号
原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五四路260号2楼西侧,现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官前路19号4楼。
法定代表人:郑文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辉,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福建祥仲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禧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汇鑫国路58号(禧福凤凰城22号楼二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兰石容,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符舜莲,女,195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告:连高云,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告:连高英,女,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被告:***,女,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河。
原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禧福置业有限公司、符舜莲、连高云、连高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主体不适格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且其撤诉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39元,减半收取4819.5元,由***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陈明丽
人民陪审员  余柏龙
人民陪审员  李 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游艳兰
书 记 员  钟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