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0281行初3号
原告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胶州市营海村。
法定代表人况保怡,主任。
委托代理人唐国臣,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海源草坪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营海镇东马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06494428C。
法定代表人孙洁峰,总经理。
原告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与被告青岛海源草坪有限公司要求履行义务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周丽萍
审判员 管德志
审判员 刘婷婷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媛媛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一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