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李沧市政工程建设养护有限公司

***与任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85民初6568号
原告:***,女,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
被告:任坤,男,35岁,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
被告:***,男,35岁,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
被告:青岛市李沧市政工程建设养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任坤、***、青岛市李沧市政工程建设养护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任坤、***、青岛市李沧市政工程建设养护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