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李沧市政工程建设养护有限公司

***与青岛市李沧区城市管理局、青岛市李沧市政工程建设养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3民初420号之三
原告:***,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胶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辉,山东康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娟,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李沧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书院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海建,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移风,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李沧市政工程建设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源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孙长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移风,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堂邑路**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吴书义,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黎刚,男,该公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婧,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瑞平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惠水路**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仕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颖磊,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巨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楼****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霞,山东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霞,山东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增双,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讷河市。
原告***与被告青岛市李沧区城市管理局、青岛市李沧市政工程建设养护有限公司、青建集团股份公司、青岛瑞平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巨伟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增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肖立田
人民陪审员  蔡世渥
人民陪审员  杨 筠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玉翠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