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民终8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峰,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青岛市李沧市政工程建设养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珺,山东中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李沧市政工程建设养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5)**初字第2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蕾
代理审判员 迟金铜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清
书 记 员 魏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