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宇正电梯有限公司

厦门宇正电梯有限公司、厦门鑫泽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206执26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宇正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殿前街道兴湖路31号C406,组织机构代码77600466-6。
法定代表人:陈清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育婷,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厦门鑫泽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五缘西五里20号202室,组织机构代码67126891-3。
法定代表人:黄一波。
本院在执行厦门宇正电梯有限公司与厦门鑫泽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借款纠纷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财产调查,厦门鑫泽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厦门宇正电梯有限公司对本院调查结果书面予以确认,厦门宇正电梯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厦门宇正电梯有限公司债权为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冉茂国
审 判 员 欧 海
审 判 员 陈仁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李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