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佰诚设计装饰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厦门市佰诚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203执14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代理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厦门市佰诚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后埭溪路皇达大厦19楼MN单元。
法定代表人曾延炜,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厦门市佰诚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4)思民初字第95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7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570000元及违约金(自2014年1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并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闽0203执142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娜彬
审判员俞伟强
代理审判员辛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琳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