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佰诚设计装饰有限公司

***与厦门市佰诚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思民初字第9520号
原告白进芳,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代理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佰诚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后埭溪路皇达大厦19楼MN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1226744-3。
法定代表人曾延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
原告白进芳与被告厦门市佰诚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进行独任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林月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